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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应该按照体系化的分类思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级为证书和广义证券,第二层级上的广义证券再分为特殊证券和有价证券,第三层级上的有价证券分为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第四层级上再区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不同的分类方式只能在相应的层级上适用。通过证券类别和分类的体系化,可以准确的描绘各种证券的性质。
【关键词】证券;类别;分类;体系化;标准
【正文】
民商法学理论上,与证券有关的概念数量众多,分层别类,实为繁杂。尽管各种证券法、票据法著作无一例外的对该问题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讨,但各家学说不一,且对于各种证券相关概念的介绍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提纲挈领作用。笔者试图综合各家学说,通过将不同的证券概念纳入不同层次的方式,进行逐级类型化,最终提出具有概念体系意义的证券类型化理论,作为证券权利客体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理论接口,并厘清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和证券性质的描绘规则。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与目标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券树型结构分层与同层证券分类。笔者将各种体系化指标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按照层级化的方法对证券种类进行体系化,称为“证券分层”;另一类是用于对不同的层级证券内证券的区分,称为“证券分类”,两者结合,构成整个证券分类体系。证券分层是一种树型结构,逐级展开而没有交叉;证券分类则是在证券分层的不同层次,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层次证券进行的分类,具有交叉性的特点。各种学说对于证券的体系化之所以显得混乱,其主要原因在于只注意到了各种证券分类的交叉性,而没有区分其层级性。以票据为例,有学者列出了票据的十种分类属性:设权证券、有价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1]另有学者列举了九类属性: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和流通证券。[2]考虑到后者所称证券实际上是指有价证券,二者对于同样的列举内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顺序排列,凸现出证券分类体系的混乱性。另外这样的罗列方式如果不考虑证券性质的层级性,根本没有任何意义。部分教科书甚至没有区分证券种类与证券分层、证券分类,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过构建分层体系,再对每一层级的证券适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二,分层标准选择与同类型合并。证券分层标准实际上也是一种分类标准,只不过是作为整个证券类型化体系的主干。证券分层体系在每一下级层级可以选择的路径很多,分层路径的选择具有目的性。证券分层体系不是为分层而构建,而是通过这种分层体系的构建将重要的证券类型,按照类型化的层次,将法律规定的对象逐级剥离出来,纳入最后展开层级,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以货币证券(票据)为分类核心,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分类体系已经呈现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大分类核心。在同层证券的分类上允许树型展开结构之外的多种分类标准存在,但每种标准必须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同时决定了该分类项的排列顺序。对于统一标准下的同类型进行合并,减少不必的分类项以避免混乱。
第三,二分法与多重划分相结合。同一层级上的分类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与不典型的多重划分的多种选择。凡是对证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类为分类核心,通过某一分类指标,将另一类证券排除开,凸现剩余部分的重要性,并作为下一层级分类的上位概念。多重划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一分类标准实质上存在一定的渐变性质,因此可能同一标准下区分出两个以上的类型。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适用的结果,只是分类上的习惯,显现出同一层级上的多重划分。对于每一种证券分类的方式,首先应该判定其分类方法的实质,才能够把握其分类的效果。无论是二分法还是多重分类,只要坚持一条单一而不交叉的分类路径,就能够获得另一个重要的分类效果——分类结果的平面化,即将不同分类层次的被排除项与最后一个层次的分类项并列起来,不会产生交叉。
第四,以法律规定为导向,兼顾商业习惯。对于证券种类的确认和分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导向,避免分类的过于理论化而脱离了实际运用的目的。这种分类的指导方式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每一种分类在其适用的层次上,都能够与某种法律制度相对应,保证其实用性,这一点与物的分类原理是相通的。有学者根据证券表彰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将证券分为财产权证券、非财产权证券,后者典型如会员卡、出席证。[4]这种分类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调整规范与之对应,因此本文也不纳入分析框架。分类过程中也应兼顾商业习惯,尤其对于有价证券、证券等用语的称呼,保持其用语方式的前提下,用广义与狭义的概念进行区分,例如区分广义证券和狭义证券,广义有价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证券分类体系实质上是以广义有价证券为构建核心,而这个概念的内涵实质上是列举式的,即以实现商业交易作为纳入广义有价证券的标准。因此,即使在学理上部分证券具有广义有价证券的属性,由于商业交易习惯的限制,仍然不纳入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去,避免由于强制性的理论分类导致与实务的脱节,这一点在彩票、大额存单、代金券和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些证券都具有一定的有价证券的特征,但如果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体系,将大大冲击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理想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构建一个体系化的证券分类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兼容通说对各种证券分类的判断。笔者试图协调各种《证券法》、《票据法》教科书、专著、论文对于证券分类的各种描述,在确定与合并不同称谓同一所致的分类前提下,以通说对于各种证券类别的分类描述作为研究的考察目标。第二,用不完全归纳方法构建证券层级。在确定证券分类的通说前提基础上,推定将要构建的证券分类体系能够确保兼容通说的分类,用不完全归纳的方法,反向推导证券应有的层级和每一层级上的分类。第三,基于证券层级和分类检验体系正确性。将通说认定的各种证券分类纳入建立其的证券分类体系进行检验,确保每一层级的确立和层级上分类方式与通说相同。同时对于尚未定性的疑难证券分类和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分类提出我们的建议,另外也将揭示一些证券较为被忽略的分类属性,以确定与该类证券分层和分类所对应的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理想目标是通过该分类体系定义证券类别。如果本项研究能够到达上述基本目标,所带来的体系效应就是每种证券按照层级递进和同级分类并列交叉的方式,一定能够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分类属性用于描绘某一实际的证券种类。那么,对于证券的分类描述将体现出三个体系强制特点:第一,描绘顺序上应该按照上下层级递进关系进行,这样能够逐步缩小分类的范围,便于相应法律制度的适用。第二,在同一层级上,不同的分类标准通过交互分类的方式,能够将下一层级的分类对象较为清晰的区分出来,但同时也可能出现空项。空项的出现提示了新的证券种类诞生的可能。第三,通过这样的方式定义出的证券类别,应该是唯一确定的,否则应该引入新的分类标准,或者是分类体系上出现了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分类的理想目标同时也是检验证券分类体系构建的最严格标准。
二、证券层级的区分与展开
根据上述体系化思路和目标,经过笔者的分析,拟将整个证券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第二层级只针对广义证券展开,分为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两类;第三层级在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分别展开,其中特殊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信用证券和其他证券四种,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两类。第四层级在狭义有价证券中展开,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其中货币证券主要是指票据,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权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具体分类方式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层级之一:证书
史尚宽先生认为,与私法上之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书据都可以被称为证券,按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乃至三类,即分为证书与有价证券之二类或与起外加上资格证券一共三类。[6]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是划定证券范围的最基本路径。对此谢怀栻先生提出了两种区分方式:按照“作用说”,证书只有证明作用,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而证券是行使权利的充分条件。按照“结合说”,证书只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不与权利相结合,所以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而证券是权利与证券凭证的结合。[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台湾学者所说的“证权证券”,如所有权状,实质为证书。[8]而许多关于有价证券的文献中,均提到了保险单,实际上保险单只是一种合同书,属于证书而已。
第一层级之二:广义证券
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广义的证券包括金券、资格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三类,这种分类的标准是证券凭证与权利的结合程度。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分类方式,则证券的分类排列顺序应该是金券、广义有价证券和资格证券,只是因为证券分层体系的目的性,需要将资格证券剥离出来,突出广义有价证券的地位。具体来说,金券与证券权利密切结合,不可分离。广义有价证券与证券权利只能经过特殊程序分离,与金券一样,都是行使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资格证券与证券权利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分离,因此是行使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证券的研究,一般是重宽泛的角度理解,几乎所有与权利有关的契据、凭证都可以被称为证券,只不过以广义有价证券为研究主体,其他证券只是陪衬。[9]例如曾世雄先生认为,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准此以言,凡纸张记载一定之文字,足以表彰私权利之法律关系者,不问其名称为饭票、车票、电影票、提货单、仓单、房屋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门票,均为证券。[10]因此有台湾地区学者提出,有价证券之外另有特殊证券,包括证明证券、免责证券、现金证券、信用证券。[11]所谓证明证券,实际上就是证书;所谓免责证券,实际上就是资格证券;现金证券大致相当于金券。这样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多层分类平面化后,将有价证券突出出来,而没有显示出证券类别体系化应有的结构,但有两点可借鉴之处:第一,将信用证券独立出来,指称仅具有供应信用功能的证券,如银行发行的信用证、信用卡。第二,使用了特殊证券的概念,凸现出了广义有价证券。我们建议,借鉴这种分类方法,略加改造,在第二层级,将广义有价证券单独分离出来,特殊证券再进行分类,便于在广义有价证券领域进行更加技术性的展开。
第二层级之一:特殊证券
特殊证券包括传统民法所称的金券、资格证券以及信用证券,这三种列举式的类别自成一体。另外,对于商事交易上未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的其他证券,作为开放的体系存在。
第三层级之一:金券
传统民法认为的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的证券,其典型形式是邮票和印花。一般认为,金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第二,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如邮票用于信件邮寄,印花则只为缴纳印花税而使用;第三,金券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制作,在形式上具有标准化和一律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无权随意制作或随意变更其记载的内容。事实上,后两者都是对邮票和印花的总结,只有权证密不可分才是金券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货币不是金券。有部分学者认为,货币,特别是纸币属于金券。[12]笔者倾向于赞同谢怀栻先生认为的纸币本身就是财产,而并非代表财产,[13]同时也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14]至于金券和货币本身的某些类似性,只不过是适用规则的类似性而已。
第三层级之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15]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凡是持有并出示证券者,被推定为享有并有资格行使权利的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的,须提供确切证据。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且证券持有人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人资格,则无须持有证券即可行使权利。学者列举的资格证券典型包括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资格证券和消极资格证券。积极资格证券即服务证券,即证券义务人对证券权利人有提供一定服务义务之证券。[16]如车船票、门票和购物票证(如粮票、布票等)。其中,购物票证有时被称为无价证券,如山西省交城县1962年购物分值卡片背面便印有“本证系无价证券,不记名,不挂失,允许互相转让,妖严禁倒贩买卖”等字样。[17]消极资格证券即保管证券,如银行存折、存车票、行李票等。
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
所谓信用证券,是指仅具有信用功能之证券,而不具备有价证券流通之本质,如银行信用证和信用卡。[18]
第三层级之四:其他证券
本类别用于安排一些难以纳入传统类别的证券,例如彩票、无记名大额存款单等。不少学者认为,彩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19]其理由是彩票上的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属于资格证券或者免责证券,进而认为彩票不属金券,因此就是有价证券。[20]这种论证的逻辑较为混乱,按照该作者的思路,既然权利和凭证密不可分,应该被认定为金券而非有价证券。现行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办法》都将彩票定性为“有价凭证”,实际上难以纳入以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为分类核心的广义有价证券系统。鉴于我国首部《彩票管理条例》已经提上国务院议事日程,并有望于明年出台,[21]建议坚持这种表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记名大额存款单具有类似性质。
第二层级之二:广义有价证券
广义的有价证券是记载和反映财产权利的证券的总称。如《瑞士债务法》第965条规定“有价证券是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蒙古民法典》第78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是证明偿还一定数额之金钱的请求权、已在股份公司投资并因此享有的收益权,以及对财产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接受和处分权的文件。”[22]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狭义有价证券和物品证券两类。狭义有价证券又称金钱证券,物品证券又称为非金钱证券,作此区分,应该是针对物品证券而作,主要是解决传统民法的给付不能问题。[23]
第三层级之一:物品证券
物品证券,也称为“商品证券”、“货物证券”,是指针对特定商品拥有提取请求权的证券,它表明证券持有人可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其典型类型包括提单、仓单。
第三层级之二:狭义有价证券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有价证券成为了信用手段,因此狭义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实际上就是商事信用工具,这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对象,又根据其功能[24]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事实上,为了强调二者的区分,理论上还创造了完全与不完全证券、绝对与相对证券、短期与长期证券等多个维度的分类方式,对此后文有详细分析。第四层级的分类实际上就是证券分类的核心。
另外,还存在更为狭义的资本证券概念,仅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而不包括债券。考虑到“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狭义资本证券,因此本文不再对资本证券作如此区分。
第四层级之一:资本证券[25]
资本证券就是常说的狭义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供应者直接获得资金后,向资金提供者签发的证券。资本证券作为独立证券类别,关键在于其直接融资功能,是不完全、相对证券,是一种长期信用工具。根据《证券法》第2条,我国法上的不完全证券包括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类,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类,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
第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我国尚未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法。基金还可分为契约型(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目前尚未准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两种类型。
第五类,证券衍生品种,包括权证、存托凭证(DR)和期货交易合同等。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者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请自主选择行权还是放弃行权,且无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权证按照其权利类型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又称认股权证,即看涨权证,是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沽权证就是看跌期权,认沽权证的意义是,权证发行人承诺在行权期内,认沽权证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把某个股票卖给权证发行人,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股票。存托凭证(DR)
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流通证券。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证券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该合同本身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证券衍生品种。
第六类,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通常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认定其他证券:第一,国务院直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二,国务院授权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三,国务院授权机构个案认定其他证券。
第四层级之二: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就是“票据”,是指代表定额货币支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26]尽管不同学说对于票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所说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是一种完全、绝对证券,是短期信用工具。
三、不同层级上证券的分类方式及其对应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层级之上,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证券还有其他分类方式,这些分类方式是依托于证券层级展开的。不同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广义证券的分类方式
广义证券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技术性分类和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分类方法两大类:
第一大类:技术性分类。对广义证券的技术性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要式证券、非要式证券。按证券的做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要式证券通过对证券格式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格式控制,确保其安全性和流通性。第二,流通证券、非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股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有学者认为,流通证券是英美法概念,是指得以背书或者交付而转让的证券,其范围较有价证券为窄。[27]这就证明流通证券与非流通证券的分类是广义有价证券之上层次的技术性分类方式,在特殊证券中也同样适用。
第二大类: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狭义的有价证券”与“广义的有价证券”。谢怀栻先生将“狭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完全的有价证券”,将“广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不完全的有价证券”。[28]前者实际上是最狭义的有价证券,特指货币证券即票据,后者实际上就是指资本证券和物品证券以及资格证券,但不包括金券。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也是试图将票据从其他证券中分离出来。
第二,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依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设权证券实质上是指票据。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证权证券仅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证券权利。典型的证权证券包括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
第三,无因证券与有因证券。所谓无因证券,又称为“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有因证券”,又称为“要因证券”,是指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为了保持证券的无因性、法律上限制了证券上的抗辩种类,限制当事人在授受证券时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认为,无因证券就是指票据,[29]而其他证券,包括股票、债权、提单、仓单等都是有因证券。
(二)广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
在广义有价证券上的分类方式是最为复杂的,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选择无记名式证券与证券流通方式。这是对于有价证券最为基础性的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主体姓名或名称。无记名证券的持有人被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证券权利。指示证券是指由权利人以指示性文句确定的权利主体,通常使用于票据法领域,其规则类似于记名证券。除了上述三种权利人确定方式之外,还有一种复合变体,即选择无记名式证券,证券上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为权利人,这种证券在使用上与无记名证券相同。[30]这种分类的效果区分主要体现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之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流通性。首先,记名证券具有“认人不认券”的特点,流通性相对较弱;无记名证券有“认券不认人”特点,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第二,安全性。记名证券的行使依照证券持有人与证券权利登记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断,提高了证券的安全性;无记名证券则依行为人持有证券券面的事实加以认定,不排除持券人并非合法持有人。第三,证券遗失后果。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的,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注销原证券并补发新证,但无记名证券则不挂失,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遗失,也不补发新证。与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证券的移转方式,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证券通过交付方式转让,因此记名证券也被称为背书证券,无记名证券被称为交付证券。
第二,物权证券和债权证券、社员权证券。依证券上所载权利为标准,广义有价证券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及社员权证券,这是一种依托民法学理论对财产权分类的分类方式。[31]所谓债权证券,即以债权作为客体的广义有价证券。物权证券是指以物权作为证券表彰内容的证券形式。“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32]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在我国法律中,提单、仓单是典型的物权证券。所谓的社员权证券,即是社员权的证券化,典型的就是股票,是股权的证券化。关于债权证券与免责证券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免责证券与资格证券是同义词。例如在谢怀栻先生的经典分类中,对于有价证券的举例仅限于票据和各种债券,且在其阐述的“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中均提到“持有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依照证券负有义务的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的共同点。[33]按照谢怀栻先生自己的阐述,债权的有价证券包括三类:(1)以请求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包括票据和各种债券;[34](2)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如仓单、提单,以及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3)其他给付为债权内容的有价证券,如车票、电影票等。[35]但后文又提出仓单和提单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性质,[36]因此笔者建议按照合并同类型的分类思路,确认“免责证券”等同于“债权证券”,后者恰恰揭示了“免责”的含义,这样有助于消除由于分类标准不同造成的混淆,减少分类上的困惑。有学者认为作为娱乐场所门票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37]实际上就混淆了这两种分类的层级,因为免责证券必然是广义有价证券,但又可能不属于狭义有价证券。
第三,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一般认为,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和政府证券,事实上还存在个人证券,如个人支票,但一般关注较少。公司证券是指公司、企业等经济法人为筹集投资资金或与筹集投资资金直接相关的行为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认股权证和认股证书等。金融证券是指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股票、金融债券、定期存款单、可转让大额存款单和其它储蓄证券等。政府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发行条件不同。公司证券发行条件最为严格,政府证券最为宽松。[38]
第四,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上市证券流通必须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置顶的严格交易规则,非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相对简单扼要。[39]
第五,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是一种对于广义有价证券区分物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类基础上,将资本证券独立出来的技术性分类,包括如下几种区分方式,实质上也是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集中发行(公共)有价证券和个别发行(商业)有价证券,前者相当于资本证券,后者相当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第二,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这是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关系的分类。一般认为,证券上权利的内容仅依证券记载确定,对于证券的善意取得人,证券义务人不得以证券上未记载事项相对抗,此种证券即为文义证券。文义证券实质上就是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资本证券就是非文义证券。
第三,提示证券与非提示证券。提示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其证券的有价证券。提示的意义在于让义务人人知晓权利人证券上的权利而便于履行,因此如果持有人未提示其证券而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因到期未履行而负迟延责任。提示,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主要适用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不适用于资本证券,因此也是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方式。
第四,缴回证券与非缴回证券。缴回证券又称“返回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只有交出证券才能受领给付的有价证券。实务和理论上很少有人作此区分,只是在对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的描绘中,正面使用这一描述。而从理论上讲,资本证券行使权利无需缴回证券,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方式。
第五,以证券之给付人为标准,非资本证券可以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资本证券不存在给付问题,不适用这种分类,这也是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区分。前者为证券发行人自己为给付者,如仓单、提单、本票等。后者乃委托他人为给付者,如汇票、支票等。正式由于存在委托证券,才又出现了承兑的问题。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三)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
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也称绝对证券与相对证券的分类。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学理上将狭义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40]所谓非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相对证券”,是指民事权利的设定或者行使、转让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在最典型的意义上,非完全有价证券之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证券”,是指凡是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与证券行使相互结合,并以证券行使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证券。因此,完全有价证券作为对私权的表彰形式,其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在权利设定、行使和移转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证券也称为“绝对证券”。叶林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属性的证券,事实上仅指票据。学者常表述不完全有价证券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实践中常见形态就是资本证券。[41]而一般认为货币证券具有设权证券和完全证券性质,资本证券则是证权证券和非完全证券。这些表述似乎让人误解为完全有价证券既然是特指票据,者就应该是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其实不然。“完全”与“不完全”的这种分类,实际上仅用于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而不适用于物品证券,也不适用于其他广义证券,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够与上文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保持理论上的一致性。
第二,短期信用工具与长期信用工具的区分,这实际上是一种会计学上的分类。票据属于短期信用工具,在货币市场上,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和流通。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资本证券,属于长期信用工具,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具有交易价格。习惯上,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长期信用工具,资本市场也因此称作证券市场。
(四)货币证券(票据)的分类方式
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在票据上都发展到了极点,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票据法就成为了现代证券法的核心。[42]因此许多有价证券的分类,实际上都是专门为了指称票据而作的。有学者认为,我国主流民法教材[43]认为的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文书的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混淆了,认为有价证券与设权证券是交叉关系。其理由在于引用德国法分类,认为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宣言证券,并举例遗嘱和记载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之书面文书。并认为设权证券记载的权利并不都是可移转的权利,甚至并不都是财产权利,因此认为设权证券不必是有价证券。[44]笔者认为,遗嘱和不动产物权变更文书,都属于证书而不是证券,不应该纳入证券考虑。而非财产权的设权证券,更是不知所指,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似乎不能以证券方式设定。因此,设权证券实际上就是专指票据。无怪乎该文作者也承认:事实上大部分有价证券都不是设权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提单、仓单等。不过,若干有价证券(如票据)因同时兼具设权证券之性质,学理上称之为完全有价证券。[45]如前文所述,完全有价证券实质上就是指票据。有关票据的分类方法又分为票据内部体系的技术分类与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两大类:
第一大类:票据体系内部的技术性分类。许多被学者提到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仅针对货币证券的技术性分类,用于区分出支票、汇票和本票等实际运用的票据种类。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常见分类方式主要是几种:第一,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46]以票据的性能,即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支票;以发票人自身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汇票和本票。第二,通常有价证券和准有价证券,其分类标准是有价证券之形式是否完备。证券上记载之文字,足以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是为通常有价证券;证券上记载之文字,尚须补充方可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为准有价证券,例如空白授权票据。[47]第三,即起证券和远期证券。理论上讲,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但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起汇票与远期汇票,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第二大类:各种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还有一些证券的分类,则更纯粹的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自身的不同种类,已经不能作为分类方式来使用,如根据常见的不同标准,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光票与跟单汇票、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等,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和转帐支票。票据的种类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支票只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
四、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与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一)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笔者建立本证券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厘清不同层次上各种分类标准的关系,因此不同层级的分类方式本身也必须统一适用证券类别体系化带来的体系化效应。不同层级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上级分类方式可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按照证券分类层级展开的证券类别体系,其主要效果之一就是区分不同分类方式的适用层级,层级越高的分类方式,自然可以适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各个层级中的各种证券分类和证券类别。一些适用性可能在单独列举时候被学者忽略,但通过体系化的解读,我们能够将一些高层级的分类方式,引入到某些证券类别上,同时引入的就是这种分类方式所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下级分类方式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方式中其他类别。与第一条规则相反的,就是下级分类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中的其他类别。以广义有价证券为例,适用于该层级的分类方式,如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等分类方式,都无一例外的可以适用于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进而适用到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但这些分类却不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特殊证券,更不可能适用于证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记名与无记名的法律技术可以适用于部分特殊证券,但这种法律技术与广义有价证券意义上的记名和无记名证券的含义是不同的,后者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相联系。作出这种层级区分恰恰是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运作的纯洁性。
第三,同一层级上不同分类方式的交叉适用规则。包括分层标准在内的同一层次上的不同分类方式,对于该层次以及该层次下的所有证券分类和类别都可以交叉适用。其基本规则是,在每一种分类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混淆。
(二)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上述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同时也适用于证券性质的描述,能够解决证券性质描述中的层次、顺序和数量问题,并避免错误和混淆。笔者建议,按照分类层次从高到低、同一层次以分层方式为主的顺序排列对证券的描绘,未涉及则不列,如记名、无记名等技术性类别。以票据为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性质描述:第一层级: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第二层级:狭义有价证券、债权证券、个别发行证券、文义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第三层级:金钱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绝对证券)、短期信用工具。对于各种不同的票据种类,在票据性质的基础上,再增加描绘:支票是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信用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信用证券。这样才不至于遗漏,也不会发生混淆。
【注释】
[1]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2]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2-58页。
[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6页。
[4]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5]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6]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1页。
[7]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8]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9]参见范中超:《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0]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20页。
[12]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4]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未刊稿)。
[15]传统学说认为“资格证券”与“免责证券”系同一所指,本文研究后认为,“免责证券”范围更大,参见后文。
[16]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17]http://www.997788.com/mini/shopstation/SHOP/detail.asp?table=供应票&id=76517。
[18]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20页。
[19]韩世远、邢军:《彩票合同四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0]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法学》2005年第2期。
[21]参见《问题探讨:彩票立法值得期待》,《工人日报》2007年12月9日。
[22]海棠、吴振平译:《蒙古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3]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4]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5]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5页。
[26]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7]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8]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9]参见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页。
[30]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31]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2]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33]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4]相当于该书前文的“有价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5]相当于该书前文的“资格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6]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37]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38]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9]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0]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41]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43]按照张谷先生的列举,包括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75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大和高教出版社,2000年,127页。参见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注释94。
[44]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此处的信用证券是专门对票据的分类,即应该特指信用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与此前“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所说的不具有流通性的信用证券不同,但学说上都使用信用证券用语,特此说明。
[47]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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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外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我国资本市场终于迎来了新里程碑的日子,2010年4月16日,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产品——沪深300期指终于成功上市。对于股指期货上市之初,对证券市场是否有影响?哪些方面有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历来都是理论界关注的热门问题。本文运用EWMA模型对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初期的证券市场波性进行测算,在选择参数上借鉴J.P.Morgan的金融风险度量系统RiskMetrics,选择时间跨度T=87天,衰减因子=0.94,最终得到波动率曲线并发现:中远期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证券市场有一定平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短期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证券市场有刺激作用,在股指期货推出后约一个月内,波动率环比提高一个档位(约50%)。
【关键词】金融工程;波动影响;实证测算;波动率性;沪深300指数
资产价格波动率建模是实务操作和金融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作为资产价格风险度量指标,波动率对于理解资产价格的动态特征是极为重要的。波动率是标的资产投资回报率变化程度的度量,也是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机期权定价等模型的核心变量。波动率对于企业的投资与财务决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模式、经济周期及相关宏观经济变量等都具有重要影响,是体现金融市场质量和效率的最简洁和有效的指标之一。目前对波动率的测算方法主要可以分为历史波动率方法和隐含波动率方法。历史波动率是基于过去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假定未来是过去的延伸,利用历史方法估计波动率类似于估计标的资产收益系列的标准差。由于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性引起的市场风险是否有改变,对于投资者正确进行理性投资,把握市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人们普遍认为股指期货有利于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风险,有利于促进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因而世界性的股指期货品种迅速涌现。市场波动性是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应而引起的波动程度,用以度量市场的风险。波动性对于市场运行效率是十分重要的,而且与市场信息效率的联系非常紧密。股指期货推出的初衷之一就是为股票现货市场投资者提供一种避险工具,规避系统性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如果其上市后显着加剧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则无疑加大了现货市场的风险。这与各国货地区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初衷相违背。
Bessembinder和Seguin(1992)分析了1978年至1989年S&P5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情况,发现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波动性减小。Lee和Ohk(1992)研究了1984年至1988年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与恒生指数的关系认为,股指期货不但没有增加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减小了波动幅度。Robinson(1994)对1980年至1993年FT-SE100指数的期现货市场的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后现货市场波动性减小。Antoniou et al.(1995)对1987年至1993年DAX指数及期货的研究表明,股指期货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Antoniou和Holmes(1995)利用日收益率数据,对FT-SE100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对基础现货市场的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表明,期货交易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但这种波动性并非来源于投机者扰乱市场的消极效应,而是来自于信息的增加,期货市场的引入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
Edwards(1988a,1988b)对S&P500指数和价值线指数在推出期货市场前后的波动性进行的分析表明,股价指数的日波动增加不是由于股指期货引起的,期货市场使得现货市场更为稳定和完善。Beckettihe和Roberts(1990)研究了S&P500指数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关系认为,抑制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量不能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而断路器机制和提高保证金等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股票市场波动。Freris(1990)对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现货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指数期货对股票指数波动没有产生影响。Hodgson和Nicholls(1991)分析了引进股指期货后澳洲所有普通股指数的波动情况发现,股指期货并没有加大澳洲股市的波动。Baldauf和Santoni(1991)在研究S&P500指数时考虑了ARCH效果,认为指数期货上市对股票市场波动性影响并不显着。Brorsen(1991)对引入指数期货前后S&P500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是否发生了显着变化进行了检验。他发现,尽管短期(日)股价变化的方差发生了显着变化,但长期(5日和20日)指数价格变化的方差并没有发生显着变化。Gerety和Mulherin(1991)通过研究道琼斯工业指数期货对股价指数的影响发现,变异比率并无明显改变。Lasstsch(1991)对MMI股票指数期货和构成指数的20只成份股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期货交易没有使现货市场波动变大。Lee和Ohk(1992)分别研究了美国价值线指数、香港恒生指数、澳洲所有普通股指数、新加坡交易的日经指数和英国的FT-SE100指数期货与相应的现货市场的关系,发现美国市场中期波动上升,长期并无影响;香港市场的波动短期下降,长期上升;澳洲市场无显着变化;日本市场的波动显着上升;英国市场的波动短中期上升,长期并无影响。Pericli和Koutmos(1997)对S&P500股指期货的研究表明,除了1987年10月股灾的特殊情况外,指数期货与期权交易并未促使现货市场的波动产生结构的变化。Charles和Sutcliffe(1997)研究了1978年至1995年世界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12种股指期货与股指波动性后显示,开办股指期货后,股指波动性不变的占7例,波动性减少的占4例,波动性增加的只有1例。
Damodaran(1990)研究了S&P500指数期货后发现,S&P500成份股的波动有增大的趋势。Lockwood和Linn(1990)对道琼工业指数的研究表明,现货市场收益变异系数上升。Antoniou和Holmes(1995)对FTSE100指数进行的研究表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加大了股价的波动性,但改善了现货市场的信息反应速度与品质。
EWMA模型是1993年由J.P.Morgan在其金融风险度量系统RiskMetrics中提出来的,指数加权移动平均模型是动态模型中最简单的一种,形式上对t时间波动率的预测模型为:
是EWMA模型中沪深300指数在t时期对数收益率的条件方差;是沪深300在一定样本区间估计得到的第t-1期对数收益率的条件均值;是沪深300在一定样本区间估计得到的第t-1期对数收益率的方差估计值;是300指数在第t-1期的对数收益率;
选取沪深300股指对数收益率代替实际收益率是由于,对数收益率是对普通收益率泰勒级数展开得到的,t期的对数收益率是,对数收益率一般适用于时间间隔比较短的时候(因为是一阶泰勒级数逼近的,所以时间间隔大导致误差比较大)。对数收益率的好处是可以直接相加,
一般地,越小波动率曲线对市场异动反映越灵敏,T越小波动率曲线对市场的异动反映较大,对应的风险覆盖至也越大,相反越大、T越大波动率曲线对市场的敏感性越小,对应的风险覆盖相对也越小。J.P.Morgan推荐样本个数计算公式:,不同的容忍度下衰减因子与时间跨度的变化关系(图1)。
由于大盘股指是股票市场的综合导向指标,本文研究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市的波动性影响局限于对沪深300大盘股指在前后期波动性的显着性变化上。根据相关文献研究表明:利用单位根方法对沪深300股指的波动率和收益率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发现两者都是平稳时间序列。为此,我们直接利用指数加权移动平均模型对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前后2009.01.05—2010.04.15和2010.04.16—2010.12.28两个时间段的股指现货日间价格历史波动率进行测算分析。
考虑证券市场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的影响时,为了覆盖日内即隔夜价格波动风险,我们主要计算基于日间收益的历史波动率,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对于日价格数据,最优衰减因子值为0.94。因此,我们选取日交易收盘价格作为我们的样本,选取的衰减因子为0.94。通常取86天为理想值,作为对比我们选的时间跨度T=100,T=86天,T=60天天分别计算。
从图2可以看到,沪深300大盘指数,两年内由2009年9月12日的高点回落到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小幅反弹,波动率变化0.001点,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来,沪深300大盘指数波动率见底反弹,但反弹幅度不大,约0.0003点,后期总体趋于平稳。因此,到目前为止可以看到:中远期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有一定平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短期看,对股票市场有刺激作用,在股指期货推出后约一个月内,波动率环比提高一个档位(约50%)。
李泽海.基于EWMA的期锌期货的波动率实证计算[A].上海: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流动站,2008.
[美]Shoichiro Nakamura.科学计算引论—基于MATLAB的数值计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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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债券自营业务主要投资于国债等利率产品和企业债等信用产品,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大,通过国债期货可以对冲债券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进而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同时,通过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研究债券市场的行情走势,有利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进而为债券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除股指期货和利率互换外,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并不多,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业务可以通过参与国债期货套利业务创造新盈利点,发现套利机会并不断修正对现货市场的判断,进而完善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分析。
目前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基本上实行余额包销制度,在市场利率上升的时候,面临较大的包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的反向操作规避利率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把多种债券和国债期货捆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绑设计成债券组合对冲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增加流动性,从而有助于债券承销业务的开展。
由国债期货价格及现货价格变动引起两者价格之差(即基差)变动,而带来投资组合价值损失的可能性,即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把双刃剑,价格变动是套期保值类投资者努力避免的目标,却是投机套利类投资者极力追求的方向。没有期货的价格风险,便不会有套期保值者,也不会有投机者,也就不会产生期货市场,因此市场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政治、政策、法律等因素的突然变化破坏了市场参与者的正常预期,而给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即政策风险。
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即信用风险。它包括交割前风险和交割风险。交割前风险即在合约到期前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或其他原因致使交易者蒙受较大亏损而无力履行合约义务的风险;交割风险即在合约到期日交易方履行了合约,但交易对手却未能付款的风险。
鉴于国债期货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曾经引发过严重后果,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机构都应该更加严肃地对待其风险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宏观监管和微观防范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债期货市场及其运行规则,行使好外部监督的权力,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微观层面则要求国债期货市场参与机构制定自身的行为规范和交易策略,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在交易中出现重大损失。
(1)证监会。证监会作为国债期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债期货业务的审批和对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督导监管。证监会已于2013年7月4日批准了中金所上市国债期货,并于2013年8月21日正式公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债期货的运行还涉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委,同时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交易对手会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面对不同的监管领域和监管对象,证监会对国债期货的监管还需要随着业务的开展不断深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2)证券业协会。由于我国金融期货衍生品市场刚起步,在创新过程中各部门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证券业协会在金融期货风险监管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应该在明确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多的职能,主要是建立与中金所制度相一致的各种行业自律条规,并赋予其对会员监管的切实权力。此外,由于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在各自的风险监管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具体实务中需要跨行业之间进行沟通协作。
(1)建立国债期货风险监管体系。鉴于国债期货业务风险的复杂化和严重化,诸如证券公司这类典型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作已脱离了传统的自发性管理阶段,进入了一个专业性更强的强制性管理阶段。因此,应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由公司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投资交易部、资产管理部、结算托管部、财务部、稽核监察部、法律部、信息技术部等多部门联合且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2)现货与期货的跨市场监管。目前,我国国债现货由财政部统一发行,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受人民银行管理,而国债期货在中金所发行上市并流通,受证监会监管。两市场的部分法规和交易制度仍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有些差异是因为市场特点不同导致的,有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市场间套利交易,从而助长跨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建议将来出台加强现货与期货市场协调的法令法规,理顺市场间的套利途径,通过日常监管、保证金跟踪制度、跨市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跨市场危机处理等手段,有效遏制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发生。
(3)严格执行国债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国债期货风险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一些相应的制度明确具体问题和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障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应专门针对国债期货业务建立风险度量、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系统保障、平仓止损、防火墙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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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确定、发行方式等方面还不健全。本文即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国外的有关立法,对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
证券私募发行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非公开性,因此,法律应该禁止私募发行及转售时才去广告或者公开劝诱的方式,从而避免发行者“借私募发行之名行公募之实”。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但并未对公开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在完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时,应对其加以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将公开方式规定为“通过报纸、杂志、相似的媒体或电视、广播、因特网、信函、电话所发表的广告、文章、告示、公开的信息以及利用研讨会或会议的形式进行一般性的征求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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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叫国营林场。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国家财产。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的经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的经营全文如下:
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但是,在分类经营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只能停留在宣传上,还未能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经营措施,也未能理顺受益与经营之间,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直接影响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商品林经营两者之间的正常经营关系,使两者的主体功能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国有林场在我国南方林区占有重要地位。广西全区共有国有林场150个,经过数十年的经营,这些国有林场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经营条件,正成为我区林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林业在下世纪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经营体制不顺,产业单一,林业分类经营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再加上严格计划的约束,近几年来,在实现造林绿化后,部分国有林场不能很快转到高效林业方向上来,从而造成林场效益下降,经营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经济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搞好国有林场的林业分类经营,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有效的经营和保护成为国有林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现在国有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国有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部门经营自主权有限,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林地是国有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我国国有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国有林场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在商品生产中,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应看到,要实现分类经营,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从责、权、利关系看,实施分类经营后,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从投入关系分析,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第一,林场现有商品林大部分是国家投入形成的,由于林场实行事业化管理,这部分商品林林场在生产受益中,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体现出来。第二,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林场的非商品生产对象,但林场必须投放生产资源经营管理,这对国有林场又是不合理的。
第三,现行税费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行为有冲突。林场在木材生产过程中,通过缴交“两金”体现部门管理关系,这种方式缺乏根据。而林场占有的林地资源,国家投资等又未在林场的经营成果分配中体现。这显然不是规范企业的管理方法。上述问题在实施分类经营过程中都应加解决。
1.国有林场划类经营
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国有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我区的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国有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国有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严格来说,任何森林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态公益功能,因此,所谓兼用型森林资源不应再补偿其生态公益功能,理由是该类森林是有产出的,其经营投入小于产业,通过森林生产经营完全可解决投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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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体验式教学
[论文摘要]独立学院学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性特点以及独立学院的教学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可从案例教学、主题辩论教学、模拟教学、角色分配教学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证体验式教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处理好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等。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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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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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实现了从地区性市场向全国性市场的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投资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证券投资与实践是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一门任选课,笔者对目前高职学院开设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证券投资分析教学
证券投资分析与实践作为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课程,按照培养学生目标的不同分为专业必修课和校任选课,一门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一门选修课。,该课程的应用性较强,非常强调理论和实战的结合,要求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独立实际投资分析的能力,投资如同战场,瞬息万变,能否把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在实际投资中灵活运用,这对学生的运用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教师深入思考在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如何把课讲好,形成师生良性互动的局面。笔者曾面向全校开过证券投资任选课,在实际教学中进行了以下总结。
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选修热情高、知识能力有限
学生对于选修证券投资课程较高,由于开设该门课程老师不多,导致中签率较低,有选不上该课程的同学甚至直接打电话请求老师把他名字加上。面向全校公开选修,选课同学背景各不相同,理工科的学生占据大多数,少量文科生如管理、外语类学生也出现在上课名单。调查中发现学生选修理由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拿学分,有的是受家庭成员投资股票的影响,大多数同学希望通过该课程能掌握一些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学生热情很高,但对于股票交易的基本概念、交易规则比较模糊。由于本门课程主要介绍沪深股市A股的投资策略,教师在上课时对于中国股市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会进行详细讲述,但很多学生却知之甚少,有同学认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涨跌一定要依靠庄家的操作,个别同学甚至大胆地跑来告诉老师,他觉得只要掌握一只股票大部分的流通筹码,做好几家知名媒体的工作就可以配合操作,完全忽略了影响股票涨跌的宏观和微观的诸多因素。由于课时有限、学生基础单薄,这给教师在完整梳理和讲授该门课程知识点时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2.教材需要与时俱进、理论和实践脱节较大
证券投资的教材五花八门,很多教材几乎是国外投资理论的翻版甚至是原版照抄,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应用这些理论显得水土不服,单纯用这些纯理论解释A股现象,学生就很很困惑,从技术指标分析很多股票明明已发出严重超买信号,为什么股价还能一直飙升。证券市场日新月异,很多交易制度和改革举措一年之内会发生很多变化,国内的教材还在停留在几年前的版本,许多新事物不能在教材中及时反映出来用来教学明显不合适。笔者在上课时参考了比较权威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分析》,最新的版本也只是2012版,不能与时俱进与现实脱离太远,这期间新股发行的方案、定价和上市交易规则均已发生几次大的变化,2015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刚刚结束标志着2016年新股的申购方法又有新的变化。
3.教学实践环节缺乏,学生缺乏实操的锻炼
作为选修课,学生不可能使用学校的金融专业的实验室进行实操目前证券投资学教学目前仍然只能停留在课堂讲授上,案例教学和模拟交易。学生不能亲身参与到市场的实际交易中,对于很多的东西就不能深刻体会。即便模拟交易,脱离了实盘,模拟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不会对实盘有任何影响也与实战相差甚远,而且所有这些模拟交易都简单地把投资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忽略了交易背后的人性弱点的放大。模拟交易中面对虚拟交易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学生都能坦然处之,但在真实的交易环境中,作为一名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是很难做到心境如水。
二、证券投资课程任选课的一点探讨
针对以目前证券投资课程教学的实际现状,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教材方面选用除了指定的教材外,教师应大量准备补充资料,保持讲义的新颖性,除了传统教材中有关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点,教师应及时结合市场热点将其展开,避免讲授内容的空洞,如结合最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以追朔到沪深股市最早通过认购抽签发行到市值配售二级市场打新一系列交易规则的演变,新股首日上市价格涨跌的幅度管控及中间存在的套利机会;通过分析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学生可以了解作为衍生工具之一的股指期货对指数的牵引作用,如何利用期指和现货交易的时间差通过观察期指的表现来预判大盘的走向;通过分析近期安邦保险和前海人寿在二级市场频繁举牌万科股票,向学生讲解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野蛮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由此波及到的二级市场股价表现;诸如此类热点事件会极大地调动学生听课的兴趣和积极性。
2.授课内容应有所侧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要加强。传统的讲授会按照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技术指标分析等脉络讲授,作为一门任选课,短短32学时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很多知识点应该一带而过或让学生自己去看书。以笔者的观点,分析A股市场应重点讲述国家宏观政策面、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中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之日起,无形之手与资本市场的干预博弈就从没有停止,从1994年的中国证监会救市政策到1996年的12道金牌击穿泡沫;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到2015年6月-8月A股从疯牛到疯熊三周的惊心动魄股灾演绎,监管层面撒出的十几道金牌救市;从2013年提出的自贸区建设到“一带一路”的大手笔,每一项政策的推出对于资本市场的走势影响都是巨大的,作为一名学习证券投资的初学者,一定要对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有着深刻的了解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这样才能在投资中做到有效规避风险。证券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风险教育应该放在第一课来进行教育,2014年笔者在第一课时曾以荷兰的“郁金香泡沫”、“南海骗局”等例子来警示投资者,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的牛市景象迸发又何其相似,利用场外配资加杠杆的投资者大多血本无归。这些鲜活的风险教育例子应该在第一堂课就先告诉学生,让初学者明白资本市场双刃剑的杀伤威力。
3.考核方式的改进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一种手段,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一种方式。采用何种科学评价手段既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又能有效评估他的投资能力方式,值得授课教师深思。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三方面评价标准:
(1)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必要的知识点需要学生一定要熟记,如股票除权除息的股价计算,沪深股票开盘和收盘价格的竞价规则、基金A与B的区别等等,这些知识的考核可以通过闭卷考试来测试,在考核中占到百分之五十的权重。
(2)“A股市场第二年投资策略的展望报告”作为期中大作业布置给学生,该作业评估学生对于实际投资综合能力的把握,可以考察学生能否具有较好地投资前瞻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报告在考核中占到百分之三十的权重。
(3)实盘或模拟盘交易结果,实战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资本市场衡量的更多是人性的博弈,实盘和模拟交易在最终考核中应该占有较为重要的分量。一般的同学可以通过期初老师分配的模拟账号进行模拟操作,期末进行打分评估。有条件的同学可以申请实盘测试,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证交易的真实性。测试结果应该在考核体系中占到二十的权重。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及教学手段改进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教师在此过程中不仅要提升自身学术研究水平,更应自觉提高自身实际投资能力,以便更好服务教学,满足学生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黄德权,对中国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科学教育论坛,2005,(17).
[2]孔立平,高职《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现状与改革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
[3]孙晓宇,证券投资实训课程内容的构建与实践[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
[4]刘骅,金融类课程互动式教学模式与优化方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4).
[5]黄德权,对中国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科学教育论坛,2005,(17).
一、现状和问题
在公司层面上,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如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等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另一类是非定期的或者非正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论哪一类信息披露都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从会计上讲,很多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盈余管理甚至是过度的利润操纵和财务造假行为,比如许多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输送利润或者设立空壳公司虚构利润,这些做法都极大的扭曲了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的真实性,这就无法保证企业定期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些被隐瞒和造假的会计信息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对于一些企业非定期和非经常性的可能导致企业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重大事项,虽然我国明确规定要及时地对外披露,但是处于个人利益,往往一些重大的突然事项信息掌握在少数知情人手中,使得他们利用这些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不能及时公平地披露给公众,极大损害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中国证监会对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信息披露有关司法体系建立,从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执法工作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违规相互交织的情况,危害极大。一些上市公司,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董事、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又不对外披露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性质。甚至一些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多次被立案查处,仍然铤而走险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表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如2014年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接受立案调查的博元投资,虚构重大交易,将经过严重财务造假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给不知情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对策
对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建议和对策主要从涉及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分为投资者、公司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高素养的理智的投资者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在我国,就连这些个人投资者本人都不免称自己为“散户”。实际上,中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政府而不是投资者。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对投资者的知识素养要求较高,许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没有意义,也就形成不了统一战线来促使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的严肃。针对这一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都有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专栏,给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知识学习的机会,提示投资者防范风险,并对一些重大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等案例警示。除了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投资者不同的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方面偏向于长期投资,不追求短期效益,它们挖掘、使用会计信息的效率更高,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更高。美国和欧洲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发达市场,机构投资者占了很大比重,我国对于机构投资者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有序。
(二)建立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信息的源头就是企业层面,要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杜绝违法违规,企业层面上就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检查。通常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有其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还会有内部的审计部门,它可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被束之高阁而被管理层凌驾,所以加强公司治理和政府监管,促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真正有效实施,保障工作和控制的有效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工作重点。
(三)完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从严治理
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都对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最令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是,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使得企业违法违规的代价金额成本十分低,根本不能有效打击这种行为,从而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以,我们的法律法规应该从严制定,监管部门要执法必严,真正为投资者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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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成立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4、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论来提高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效率。
[摘要]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与市场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对实践技能的要求很高。创办和组织大学生参加模拟证券投资竞赛活动,模拟证券投资竞赛这种体验式教学模式对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和提高其实践动手能力,强化实践教学力度,营造鼓励实操、崇尚实践的良好氛围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模拟投资竞赛;问题;对策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与市场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也是国家教委规定的高等院校财经类核心课程[1],其对实践技能的要求很高。因此,在讲述该门课程时,只有紧密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在实践过程中学习掌握证券投资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实现以实践推进教学、以能力培养推动专业学习的目的,同时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第二课堂建设,让学生在金融模拟投资实践中体验金融的魅力和金融交易的乐趣,感悟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巨大风险,磨炼自己敏锐的观察力、敏捷的操作能力,青海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策划、主办,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办了“青海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首届证券模拟投资大赛”。大赛将专业学习和兴趣较好地融合,搭建了一个实践操作的平台,达到了让学生在模拟中锻炼,在锻炼中积累,在积累中总结,在总结中收获的竞赛效果。
一、模拟投资竞赛在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中的效果
模拟投资竞赛以沪深A股市场交易为基本数据,通过国泰安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平台,把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结合起来,引导学生运用互动协作的方式去交流、沟通,参与证券模拟实践投资活动,实现思维的碰撞,感悟证券投资知识。在竞赛中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被激发出来,不再只是被动地听、机械地记,而是参与到模拟竞赛活动中,用自己的大脑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其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仿真虚拟交易系统锻炼学生综合能力
模拟投资大赛是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关键性环节,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模拟投资竞赛成为可能。在竞赛活动中,让学生在电脑或手机上下载国泰安公司的模拟交易系统,按分组分配给每个学生相应的模拟投资账号,学生以投资者的身份,亲身体验和现实证券市场一样的证券交易流程,感受和真实市场完全一致的数据和行情信息。高度仿真的模拟市场能够强化学生的真实参与感和投入感。在模拟投资竞赛过程中,为了实现更好的投资收益,学生用理论教学获得的知识,关注国家宏观经济信息对证券市场影响的信息,关注行业发展环境和上市公司本身的发展情况,开始多渠道收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信息和企业信息,整理、归纳形成自己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这种“学中做、做中学”,“教、学、做合一,手、口、脑并用”[2]的实践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在竞争合作的氛围中学习与交流。这既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加深了其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加速了知识向实践转化的过程,同时还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沟通、合作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
(二)模拟投资竞赛促进实践技能教学
实践教学主要解决如何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问题,专业技能实训是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实践教学中,如果单纯地进行课堂实践教学训练,学生会觉得乏味,会失去学习的热情。因此,结合课程实践教学,开展证券模拟投资竞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训、以赛促学的竞赛活动,通过比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竞争,成为具有较强动手实践能力,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教师可以通过管理账户跟踪学生的投资交易过程,及时了解学生的操盘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与修正。具体做法是:要求每个同学在国泰安开设的竞赛端输入已经开设好的竞赛账号,每人有10万元(也可以根据A股、港股、股指期货和其他交易品种,设定为50万、100万不等,具体资金的多少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的虚拟投资资金可供投资,每个学生可以利用这些虚拟资金进行模拟股票委托买卖。在模拟投资大赛过程中,我们的做法是根据每个阶段的需要开展了入市前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模拟投资分析、模拟投资操作、专题讲座、股市沙龙、比赛成绩评定等活动,活动结束后以每位参赛选手的总资产、总收益率和投资策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进行优胜等级评定,并颁发丰厚的奖品和荣誉证书作为奖励,建立金融人才库档案,联合学校招生就业部门向当地金融部门优先推荐实习。
(三)模拟投资竞赛有利于形成探究式的学习方法
模拟证券投资竞赛摒弃了传统的以黑板演示为主的学习方法,通过互联网给学生提供了较大的可以自由学习的创新思维空间。在竞赛中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选择喜欢的行业和股票,确定购买的股票种类、数量、买卖时间和投资策略等,并在课余时间去查找资料、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运用所学知识,把握市场变化的主导因素。竞赛结束后,我们对青海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的300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实际收回问卷28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显示,有84%的学生在参加模拟投资活动中能积极地和同学进行交流,交流的频率比参加比赛之前要频繁得多。这不仅增强了学生之间的感情、友谊,而且改变了过去课余时间各自玩手机、互相不理睬的状况;学生开始对某一个感兴趣的话题展开讨论,争得脸红脖子粗。通过辩论,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开始主动学习一些投资的专业知识,积累了一些热点话题,甚至有些议题变成了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的选题,学生不再为专业论文写什么、怎么写发愁。这起到了让学生既了解社会、丰富课余生活,又开拓视野的实践目的。在问卷调查中,有学生这样评价竞赛活动:“投资大赛培养了我们积极学习的态度。我们专业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对专业课有了更深的了解。大赛提高了我们的实践动手能力,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增加了,同学关系更为融洽。”从竞赛活动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探究式的学习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们的认知实现了升华。学生们在体验中完成了从知识到实践操作技能的转化,在操盘后的总结交流中完成了实践到理论的升华。
(四)模拟投资竞赛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
参加模拟证券投资竞赛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理论知识综合应用的过程,也是一个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技术分析工具相互验证、综合研判最终形成投资决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竞赛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更是一个师生相互交流沟通、教学相长的过程。通过互动,能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教师隐形知识的传授;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甚至手把手的实践,学生们能学习到一些平时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此时,学习实践活动是一个快乐的过程,是一个人人喜欢动手并逐渐提高动手能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师生交流、沟通,教学相长,师生共同提高证券投资专业水平的过程。
二、模拟投资竞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模拟投资竞赛与实际投资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模拟投资竞赛以虚拟资本交易为主,不涉及实际经济利益的变化,盈亏变化对个人没有影响。因此,有些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去参加模拟投资竞赛,对投资成本和风险控制等重要因素的分析研究不够,经常满仓操作,全仓进出,对风险的认识不足。有些学生以试错的态度不断换股,快进快出,每天都在进行买卖,寻求较好的投资收益,对中长期投资、价值理念投资没有更深的体会,在实战技巧及投资规范的培养和锻炼方面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还有的学生过分谨慎或认为投资时机不成熟,在整个竞赛过程中没有参与一笔交易,初始资金是10万元,到最后也是10万元,浪费一次非常好的实践锻炼机会。
(二)模拟投资与真实投资存在心理差距
在模拟投资竞赛过程中,学生常常表现出非真实感、无风险性安全感、新鲜感和沉浸感,和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紧张感、严肃感和真实感等[3]差距较大。模拟投资竞赛中学生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急功近利,总想以小搏大、更快获利,总想每天都能买到能涨停的股票,因此喜欢看竞赛排行榜的排名情况,谁是第一名,获利多少。对为什么获利、风险如何控制等深层次的话题学生关注不够,至于如何努力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通过实践提高操作技巧这样的本质问题考虑得很少。因此,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心理状况出发,关注并引导学生克服不健康的投资心理,让学生进入投资者的角色而不是进入虚拟投资环境,缩小学生在模拟投资和真实投资中的心理差距,使学生能够以一种负责、严谨和认真的态度对待以模拟投资竞赛为媒介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
(三)实践模拟教学的效果不明显
青海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模拟教学,经历了三个阶段。2002年-2005年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模拟实践教学采取的办法是到证券公司实地感受资本市场。第二阶段的时间为2006年-2010年,借用学校其他院系的实验室,对2007级以后各年级采用乾隆软件、银河软件进行模拟教学。2012年至今为第三阶段,经济学院建有金融模拟实验室,引进国泰安模拟软件,实践模拟教学拓展到证券投资的情景模拟。但是由于理论课和实践技能课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同时,国内缺乏相应的实践实训方面的教材,教师只能从自己的教学经验出发安排实践教学内容,模拟操作时随意性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并不明显。
三、优化模拟投资竞赛促进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对策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证券模拟投资竞赛活动中,教师的角色是做好导师和分析师。教师应指导学生了解证券市场,推荐相应的财经网站让学生主动去浏览、学习证券知识,引导学生下载相关的证券分析软件,进入比赛界面,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实验室的各种设备和分析软件的各种分析工具,并且能从多方面体验基本的市场术语、实时行情、热点问题,引导他们站在市场的角度看问题,用不同的理论来验证市场,形成综合研判的分析思维,而不是用理论去套市场。因此,教师讲课不仅要把基本知识体系讲清楚,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要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教会学生自主设计和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不仅要养成会听课的习惯,而且要善于不断地思考和主动实验,特别是在模拟投资竞赛活动中,学生们要了解真实的证券市场,带着问题去学习,并结合教材内容和模拟投资竞赛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立体式地查找各种类型的资料,完成独立的投资分析报告和风控报告。这种训练将是系统和有效的,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才是实践教学最关键的部分。
(二)建设专业型、专家型和导师型的教师团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内居民财富逐步增加,但是理财知识和技能缺乏,并没有与经济发展、财富积累的增速相匹配。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工具日渐丰富,这从客观上要求人们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这无疑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投资学教师不仅需要精通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适时更新知识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建设一支专业型、专家型和导师型的教师团队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多次的模拟投资大赛实践,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教师实践。担任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教师,要自己开设相关的证券账户,经常关注市场行情,了解最新的发展动态,形成较强的市场感觉和一定的操盘能力。否则,教师自己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凭空讲述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就是一句空话。二是“走出去”。通过教学观摩到金融实践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交流学习,学习兄弟院校成功的经验。教师还可以到证券公司等实务单位进行实践学习,短时间内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对接。三是“引进来”。从全国聘请专家学者讲学,弥补理论知识方面的不足;聘请证券公司的业内高手开设讲座,或者到证券公司实地学习,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
(三)探索和创新“实训———竞赛”相结合的特色教学模式我们通过对青海海东市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和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金融部门的实地调查发现,民族地区的经济金融部门对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要求很高。青海省10家上市公司的调研显示,懂知识、善操作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受欢迎。此外,青海藏区居民的金融证券知识还比较缺乏,急需了解金融理财知识。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生比较多,他们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很少。所以,要让学生尽快了解金融知识,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操作技能,为顺利就业创造条件。实践中我们调整了现有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和实验室,借助国泰安交易行情软件平台进行模拟投资竞赛,在举办多次证券模拟投资大赛的基础上,2015年11月我们准备推出“青海民族大学金融与证券投资模拟实训大赛”,使模拟投资比赛从学院层面推广到学校层面,以后逐步推广到青海省高校,不断探索“实训———竞赛”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何秧儿.《证券投资分析》教学模式的探索[J].天津电大学报,2006(1).
[2]徐静.模拟教学法的内涵阐释[J].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5(2).
[3]杨雪.学生在虚拟和真实实验中的心理差距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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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机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证券市场在我国从诞生到形成现在的规模所经历的时间并不长,还处在市场发展和成型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在证券市场诞生初期,各类证券公司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和适当的引导存在经营混乱等问题,引发了诸多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且证券市场诞生初期缺乏合理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情况。以327国债事件为契机,我国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经过2000年后的大规模证券公司风险事件,使得证券监管结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险处置策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风险处置模式。而通过这次大规模的风险处置,有效地稳定了国内的证券市场,解决了发展初期遗留的不少历史问题,初步规范化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积累的风险处置经验。本文将从证券公司的风险表现特征出发,依据经济学原理分析证券风险处置的主要原理。
2.证券公司风险的主要表现和风险处置的内涵
证券公司风险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常见的金融风险,其主要表现是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收益与期望值产生偏差,从而使得公司经营产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加大。这种情况是由多种公司内因和市场外因引发的,其中不利因素越多,导致的风险可能性就越大。根据现代投资理论,证券公司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经营风险,这是指证券公司由于日常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的问题二产生的风险;第二是制度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存在的漏洞引发的风险;第三是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与前两中风险密切相关,财务风险既可能来源于公司财务制度的缺失和漏洞,也可能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善引发的财务危机;第四是系统保障风险,这主要是由于证券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所引发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主要针对上述风险情况,当证券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活动、风险过大无法自主规避等情况时,证券监管部门会介入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勒令相关公司通过停业整顿、托管、行政重组和破产撤销等方式,控制和解决公司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目标是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进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提高证券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且研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处置政策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强制退出机制。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模式和现存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等模式。其中,停业整顿即证券公司暂停其公司的经营活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正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情节较轻的风险处置模式。托管是指在监管部门的批准下,有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公司业务。接管的处置程度则要高于托管,被接管的公司管理层将完全丧失公司的各类职权。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且无法通过常规的手段进行风险规避时,可以采用行政重组和撤销破产的模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最优先进行风险处置。上述风险处置方法是我国在多年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起来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随着风险类型的多样化和风险处置的客观条件的严苛化,使得风险处置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为此需要依据经济学理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济学理论主要包括路径依赖理论、后发优势及劣势理论和金融规制理论。路径依赖理论是一种惯性发展形式的体现,强调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以往制度形式以及变迁历史的高度依赖性。这说明当证券公司发展进入了一定的道路之后,就会一直沿着这种道路发展下去,这就是路径依赖性的体现。然而这种道路既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如果依赖良性的道路,则有益于证券公司的发展;而如果依赖于恶性的道路,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幅增加。后发经济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以先前国家的发展经验作为借鉴,从而能够少走弯路,以最优的方法和策略进行发展;然而其也有相应的劣势,即底子薄、基础差,也需要面临先进国家的技术封锁等。因此如何在证券公司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后发优势、避免后发劣势是公司经营层面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金融规制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以保持金融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防范金融危机或金融脆弱性的发生的有效措施。金融规制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内在约束,它是对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直接做出限制规定,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危机或金融脆弱性的发生。广义的规制包括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而狭义的规制仅仅指直接规制。
5.从经济学角度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5.1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特点使得国家在面临重大金融风险的时候能够动用整个国家的力量进行市场和经济形势的稳定。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政府的参与意味着公共资产的参与,能够有效地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庇护,有效地避免证券风险所引发的资金链断裂。一直以来,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产生到后来的发展、改革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客观的决定了政府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必要性。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参与,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实现了公司经营的有效维稳。
5.2坚持以行政为主导的方式
考虑我国证券法律不完善、市场成熟程度不够的特点,单纯的司法方式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是不现实的。由于司法方式具有一定的死板性,且我国的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无法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这也造成了单纯基于司法方式的证券风险处置难以应付复杂的证券风险情况。行政手段作为一种比较温和的手段,能够有效的缓和证券公司内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信问题,以引导和调整为手段调整证券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可能引发风险的经营行为。以行政为主导,辅之以司法手段,能及时有效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3发挥证券市场的后发优势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各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问题隐藏在快速的发展中没有显现,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完善的、健全的。因此,借助于经济学原理中的后发优势,努力学习国外先进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和经验,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特色,实现先进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营经验的学习和创新。借助于后发优势,尽快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接轨。同时,要警惕后发劣势对证券市场的冲击,预先建立规避机制,不断完善证券风险处置措施。
6.总结
我国的证券市场跟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且风险处置方法也没有体系化和完备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风险将向着多样性和复杂化发展,只有以经济学原理为依托,才能够制定合理科学的风险处置策略,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处置体现,为证券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和交易机制日益创新发展,市场需要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高校作为人才输送的主要渠道如果保持着传统的接受性教学模式,将会导致了金融人才市场出现了供需结构性失衡。因此,我们提出采用研究性教学模式对金融投资类课程进行改革,突出学生创新能力和复合型专业技能的培养,并以证券投资学课程为例进行详细阐述,从而实现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市场实际需求标准的有效对接。
一、研究性教学模式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方面的独特优势
研究性教学模式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主流教学模式,其起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的杜威、克伯屈等人提出的“问题教学法”,倡导“从做中学”的教育思想;并于1989年,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著名的“2061”计划,把研究作为教学方式直接引入教学。我国高校自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提出高校“要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也逐步引入研究性教学模式。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本质在于,让学生亲历知识产生与形成的过程;使学生学会独立运用其脑力劳动;追求“知识”发现、“方法”习得与“态度”形成的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这一过程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问题意识”、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素养和能力恰好是当前金融人才在处理快速发展、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问题时所必须的。
(一)研究性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金融人才的“问题意识”。
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系统,不仅在于现有金融产品和金融体系复杂,还在于金融产品和金融体系处在不断地创新和变动中;因此金融从业人员所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开放性的,且没有固定解决模式,需要金融从业人员创新性地加以解决。创新性地解决问题前提是具备“问题意识”,即能自主发现和产生新问题,并带动整个问题的探索和分析行为。金融工作经常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发现问题的意识,对一些异常现象或者是新现象保持敏感性,同时所提问题的质量,也需有意识地培养。显然以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主要形式的接受性教学模式,是缺乏这种“问题意识”训练的。而研究性教学模式下,学生对每个知识点的习得都是在“生疑”、“质疑”、“释疑”过程中进行,遵循了“问题意识”的训练途径,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对问题关键点的把握能力。
(二)研究性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金融人才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研究性教学模式不仅在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学生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性教学模式的实质是,学生知识的获得是在学生主动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活动中获得的。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对知识点产生的背景、逻辑体系、适用条件等均有立体化的理解,再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时也更灵活,做到举一反三。同时在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剖析问题、搜集信息、自主学习、归纳演绎等多种能力得到了锻炼,这些都构成了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系。金融问题的复杂多变,需要从业人员能对问题快速剖析,积极寻求可能的方案,并加以创新性地解决。长期的研究性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对金融知识的掌握更为深刻,同时学生的“问题意识”、创新性解决金融问题的方法以及习惯得以正确培养,相比于传统接受性教学模式更适合具有创新能力的金融人才的培养。
(三)研究性教学模式突出了综合素质的培养。
研究性教学模式下教学环节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理论课堂,更多地是以能提供学生主动参与的教学环节加以开展,如研讨课、实践课、课题、项目、竞赛等。在这些环节中,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能力、任务分解和实施能力、信息的收集和筛选能力、新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人际关系都得到了培养。同时由于这些教学环节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开放性的,涉及的知识包括金融、数学、计算机、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因此学生对学科之间的联系以及交叉应用更为熟悉,便于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运用跨学科的知识处理复杂的金融问题。显然研究性教学模式相比传统接受性教学模式更能突出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复合型金融人才培养。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研究性教学方案设计
(一)“四类教学环节”重组课程知识点。
首先,按照投资者认知过程重组课程知识点。我们将学生视为刚接触证券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其认知证券市场和实施投资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步骤:了解证券市场,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过程,对业绩进行评估,以此循环。我们按照这一过程将证券投资学课程知识点分为四个模块:基础知识模块、收益风险量化模块、投资分析模块、业绩评估模块;沿着这条主线对各模块知识点进行精简、补充和梳理。通过对知识点的重组,使得学生的学习过程与认知过程及投资过程紧密地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更为整体化。同时,根据不同知识点的特点及难易程度,创新性地采用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以及微课四类教学环节与之匹配。在理论课中呈现重要的、难度较大的知识点,在讨论课中呈现开放性的知识点,在实践课中呈现操作性较强的知识点,在微课环节呈现补充性知识点。风险收益量化模块则主要采用两种教学环节,理论课侧重风险、收益等基本概念以及计算方法等知识点的讲解,讨论课则选择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等知识点进行开展。投资分析模块以四种环节相互配合,理论课注重介绍投资分析的要点、流派之间异同;实践课实施模拟交易演练,讨论课则是进行投资心得的交流,一些分析方法详细的讲解则借助于微课形式。业绩评估模块也设置了三种教学环节,理论课主要介绍组合投资的基本原理;实践课则是通过模拟交易实践不同组合投资方案;讨论课则是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交流。
(二)教学组织环节中的四类导向性设计
1、理论教学问题性导向。传统的理论教学无论是在教学理念还是在教学环节设计上都偏向于教师的直接传授,学生学习主动性没有得到较好的调动;而研究性教学重在改变这一弊端,强调让学生尽可能地参与到知识自我获得过程中。基于这一理念,证券投资学研究性教学改革的理论课堂也要突出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培养,为此我们以问题性导向来设计理论课的教学组织形式,形成了“创设问题情境———合作探究———总结、反思、评价———作业延伸”四环节的理论课教学组织形式。首先通过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主体意识;通过学生的主动探究、合作讨论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通过总结、反思、评价环节提升学生总结问题的能力;最后通过作业延伸对已学知识进行巩固加深。
2、讨论教学合作性导向。为了对课堂理论学习进行深化和补充,我们选择一些与知识点联系紧密,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的问题作为讨论课的内容。由于全班一起进行合作探究可能既难以管理又无效率,因此需要对班级进行分组,由每个小组的同学先进行合作探究,然后在整个班级上进行组与组的交流。因此合作探究可以分为两部分:组内合作探究(讨论)和组际交流(讨论)。组合合作探究安排在课下小组内进行讨论,组际交流安排在讨论课堂进行。讨论课堂组际交流主要包括:小组汇报、小组互评、共同探究、教师质疑。小组汇报指各组选出一名代表将本小组的探究结果进行汇报。小组互评是组与组之间对各自探究的结果进行评论。共同探究是教师对学生提出的组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以归纳,选择有代表性的、共同性的问题组织小组之间进行探究交流。教师质疑是把班内学生没有想到的有价值的问题提出来组织全班学生进行大讨论、大探究。
3、实践教学项目化导向。实践环节包括课堂实践、素质拓展课、学科竞赛、校外实训、聘请校外导师进行讲座或担任比赛评委等。其中课堂实践包括两块,模拟交易和课程论文。模拟交易是根据课堂教学进度,利用证券模拟交易软件,让学生体验证券交易的流程、交易方法和交易要领。课程论文环节是老师布置一些题目,让学生课后查阅文献,自主构思,独立思考,期中形成一篇课程小论文。素质拓展课主要是进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辅导,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业界的要求。学科竞赛主要是组织学生参加每年的宁波市大宗商品模拟交易大赛和世华财讯模拟交易大赛;此外,指导教师选择课程论文中比较优秀的作品,做进一步指导参与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和浙江省统计调查大赛,对于理论水平较高的作品进一步指导后进行公开发表。校外实训环节主要是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在与我校有合作的金融企业进行短期的实践或培训。
4、微课教学环节的专题化导向。对于课程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我们设置了微课内容作为第二课堂进行专题化补充。微课的核心组成内容是课堂教学视频(课例片段),同时还包含与该教学主题相关的教学设计、素材课件、教学反思、练习测试及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辅助性教学资源,它们以一定的组织关系和呈现方式共同“营造”了一个半结构化、专题式的资源单元应用“小环境”。因此,微课既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又是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根据微课的特点,结合证券投资学课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以及趣味性和实用性较强,有案例支撑的知识点录制了8个微课,分别是股票基础知识、股票定价原理、股票发行、债券基础知识、债券定价原理、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产品、CAPM模型———投资分析与Excel实现。每个微课的设计都囊括了本微课特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总结等。在教学方法中以案例引入———初步探讨———知识介绍———案例的总结和引申等环节进行开展。
(三)教学评价中的评价主体和评价内容的多元化设计。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是指评价主体不限于教师,学生组长及本人均可参与。评价内容的多元化是指评价内容不再局限于知识,而是转化为以知识和能力并重的多元化的考评体系。这里的“能力”主要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合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文字或语言表达能力等多种。具体而言考评体系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过程性评价,一部分是自主学习评价。过程性评价包括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自主学习评价包括模拟交易和讨论课成绩。讨论课成绩包括小组成绩和个人成绩,个人成绩由组长评定,小组成绩由老师和其他小组评定。期末考试可以采用试卷考核,也可以采用大作业的形式考核。综上所述,经过五年时间的研究性改革探索,浙江万里学院证券投资学课程形成了一套适合本科金融类课程推广的“四四二”研究性教学方案。该研究性教学方案符合当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的要求。今后,我们会将进一步完善“四四二”研究性教学模式,以推动浙江万里学院金融类其它课程的改革和建设中,为金融市场输送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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